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38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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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詹喬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勝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面積分別為5,357.51、2,978.8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690元,又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其因分割所受利益自應以上揭比例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876,044元(計算式:【5,357.51+2,978.85】×690×1/2=2,876,04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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