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384,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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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應楷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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