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訴,131,2020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李實華

被 告 李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17,335元,前揭裁定業於109年5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至第21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