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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李實華
被 告 李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17,335元,前揭裁定業於109年5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至第21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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