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被 告 陳秋鎮
陳秋郎
陳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陳蔡游」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蔡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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