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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夷將.拔路兒
訴訟代理人范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郭凌豪律師
被告楊東龍(即楊義堂之之承受訴訟人)
楊宗憲(即楊義堂之之承受訴訟人)
李林素玉(即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菊(即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英(即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慧(即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秀(即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
李政曄(即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東龍、楊宗憲為被告楊義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李林素玉、李秀菊、李秀英、李文慧、李美秀、李政曄為被告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嗣被告楊義堂於110年5月3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可稽,其繼承人為楊東龍、楊宗憲,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被告楊義堂之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等親)、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自應由楊東龍、楊宗憲為楊義堂之承受訴訟人,且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依上說明,本院自得依原告聲明裁定命其等為楊義堂之承受訴訟人,以續行本件訴訟。
㈡被告李清源於113年6月2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可稽,其繼承人為李林素玉、李秀菊、李秀英、李文慧、李美秀、李政曄(代位繼承)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被告李清源之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等親)、訴外人即李清源之子李信賢之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等親)、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自應由李林素玉、李秀菊、李秀英、李文慧、李美秀、李政曄為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且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依上說明,本院自得依原告聲明裁定命其等為李清源之承受訴訟人,以續行本 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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