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0,司促,1217,2021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詹健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