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0,司促,1225,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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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伍夢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伍夢仙於民國109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0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3月14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170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

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 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二)緣相對人伍夢仙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3月14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2400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300元。

遲延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9,524元 110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203,972元 110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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