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0,司促,15,2021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務 人 林秀妃

債 務 人 林昶凌

一、債務人林秀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秀妃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昶凌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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