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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玟彣即葉蘭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任剛即葉蘭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葉晏蓉即葉蘭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盈翔即葉蘭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宸妍即葉蘭香之繼承人
兼上一
法定代理人 郭英俊即葉蘭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蘭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蘭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零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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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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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97,773元 │94年12月3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表二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98,196元 │109年11月23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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