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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劉育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劉育名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9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2月24日止 未受償之利息991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00元。
遲延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 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 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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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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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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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7,497元 │109年12月25日起至 │6.99%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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