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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文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文彥於民國107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14日止累計87,137元 正未給付,其中83,492元為本金;
3,245元為利息;
4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文彥於民國108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1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14日止累計58,432元正 未給付,其中55,815元為本金;
2,524元為利息;
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郭文彥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14日止累計144,013 元正未給付,其中137,085元為本金;
6,135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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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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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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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3,492元 │110年1月15日起至 │15.78%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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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5,815元 │110年1月15日起至 │16.78%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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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37,085元 │110年1月15日起至 │16.78%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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