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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許秦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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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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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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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8,376元 │109年10月8日起至 │9.72% │110年2月9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超過3個月到6個月以內者│
│ │ │清償日止 │ │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
│ │ │ │ │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 │ │ │ │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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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39元 │無 │無 │109年11月9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0.972%計算。 │
│2 │ │ │ │109年12月8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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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06元 │無 │無 │109年12月9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0.972%計算。 │
│3 │ │ │ │110年1月8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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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1元 │無 │無 │110年1月9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0.972%計算。 │
│4 │ │ │ │110年2月8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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