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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良坤
債 務 人 王梅華
債 務 人 陳玉華
債 務 人 陳清波
一、債務人王梅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王梅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玉華及陳清波向債權人給付之。
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梅華於民國106年02月17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陳玉華及陳清波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1.29%,逾期六個月內按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677%,逾期六個月以上按本會基準利率3.09%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為1.04%、2.427%、2.84%)。
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0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利息。
如不依約定償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
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09年07月0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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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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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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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500元 │109年9月17日起至 │週年利率:1.0│109年10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4%,逾期6個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月內按農會金│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庫基準利率2.│ │ │
│ │ │ │427%,逾期6 │ │ │
│ │ │ │個月以上按本│ │ │
│ │ │ │會基準利率2.│ │ │
│ │ │ │84%計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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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5,500元 │109年7月17日起至 │週年利率:1. │109年8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04%,逾期6個│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月內按農會金│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庫基準利率2.│ │ │
│ │ │ │427%,逾期6 │ │ │
│ │ │ │個月以上按本│ │ │
│ │ │ │會基準利率2.│ │ │
│ │ │ │84%計息。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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