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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12日止累計84,828元正未 給付,其中78,976元為消費款;
4,652元為利息;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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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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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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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8,976元 │110年1月13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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