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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嚴麗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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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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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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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4,896元 │100年5月21日起至 │19.99% │100年5月21日起至 │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500元 │
│1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600 │
│ │ │ │ │ │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 │
│ │ ├──────────┼──────┤ │7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期為限。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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