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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田愛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田愛鳳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 一),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2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實感德便。
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 ,併此敘明,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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