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0,司促,636,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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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何權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何權政於民國93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00000元整。

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 104年9月依主管機關規範調降為15%,於每月20日結算乙 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被告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 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被告 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 過原告所准被告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 低應付款時,被告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 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 年利率20%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三)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整,及自民國95 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整,及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 延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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