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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蕭秀鑾
相 對 人 鄭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五十一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十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十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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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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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提 示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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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9月20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9月20日 │CH-No-430963 │ │
│0│ │ │ │ │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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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9月20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9月20日 │CH-No-430964 │ │
│0│ │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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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9月20日 │125,000元 │未記載 │107年9月20日 │CH-No-430965 │ │
│0│ │ │ │ │ │ │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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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9月20日 │15,000元 │未記載 │107年9月20日 │CH-No-430966 │ │
│0│ │ │ │ │ │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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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52 │ │
│0│ │ │ │ │ │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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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53 │ │
│0│ │ │ │ │ │ │
│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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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54 │ │
│0│ │ │ │ │ │ │
│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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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56 │ │
│0│ │ │ │ │ │ │
│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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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57 │ │
│0│ │ │ │ │ │ │
│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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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58 │ │
│1│ │ │ │ │ │ │
│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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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59 │ │
│1│ │ │ │ │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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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60 │ │
│1│ │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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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61 │ │
│1│ │ │ │ │ │ │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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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62 │ │
│1│ │ │ │ │ │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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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63 │ │
│1│ │ │ │ │ │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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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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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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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66 │ │
│1│ │ │ │ │ │ │
│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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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67 │ │
│1│ │ │ │ │ │ │
│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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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68 │ │
│1│ │ │ │ │ │ │
│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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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69 │ │
│2│ │ │ │ │ │ │
│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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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70 │ │
│2│ │ │ │ │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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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74 │ │
│2│ │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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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5日 │CH-No-139375 │ │
│2│ │ │ │ │ │ │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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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107年4月5日 │107年4月5日 │CH-No-191954 │ │
│2│ │ │ │ │ │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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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107年4月5日 │107年4月5日 │CH-No-191955 │ │
│2│ │ │ │ │ │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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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107年4月5日 │107年4月5日 │CH-No-191956 │ │
│2│ │ │ │ │ │ │
│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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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4月5日 │12,000元 │107年4月5日 │107年4月5日 │CH-No-191957 │ │
│2│ │ │ │ │ │ │
│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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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2│ │ │ │ │ │ │
│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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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2│ │ │ │ │ │ │
│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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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3│ │ │ │ │ │ │
│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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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3│ │ │ │ │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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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3│ │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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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3│ │ │ │ │ │ │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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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3│ │ │ │ │ │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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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3│ │ │ │ │ │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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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3│ │ │ │ │ │ │
│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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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3│ │ │ │ │ │ │
│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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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3│ │ │ │ │ │ │
│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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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3│ │ │ │ │ │ │
│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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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4│ │ │ │ │ │ │
│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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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4│ │ │ │ │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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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4│ │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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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4│ │ │ │ │ │ │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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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4│ │ │ │ │ │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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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4│ │ │ │ │ │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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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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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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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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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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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4│ │ │ │ │ │ │
│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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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4│ │ │ │ │ │ │
│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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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5│ │ │ │ │ │ │
│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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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年10月5日 │11,8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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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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