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0,家繼訴,2,202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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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邱浩然
邱浩謙
胡小英
胡小芳
胡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志強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不動產價額計新臺幣(下同)7,581,689元,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原告邱浩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5萬元,原告邱浩謙為536,426元,原告胡小英為1,668,800元,原告胡小芳為1,717,743元,原告胡惠玲為1,074,15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47,123元,裁判費應為50,995元。
另按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因本件和解成立,僅徵收3分之1。
故原告應繳裁判費3分之1即16,998元(計算式:50,995元×1/3=16,998元),請原告等於3日內補繳16,998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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