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0,消債更,1,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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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鍾明珠
代 理 人 李容嘉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計算式:9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3,59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聲請人配偶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請說明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於民國107年所補助之1,100元之原因為何?是否每年均有此款項之補助?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2月5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僅陳報每月支出,是就必要支出數額部分,聲請人仍應詳列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八、聲請人自陳其每月支出大於收入,請說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又何以負擔其提出之每月1,000元之更生清償?
九、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遺產清冊,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繼承其遺產?
十、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請提出借貸證明,及說明借貸本金、利息計列及償還情況,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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