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0,簡上,6,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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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黃美惠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上訴人 陸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本院簡易庭109年度東簡字第38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事 實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8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書,即駁回上訴。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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