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6號
抗 告 人 張坤和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8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