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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葉秋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臺東縣關山原住民族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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