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0,訴,66,20231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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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號
上訴人即原告 嘉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媗宇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9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7,500元(2,565,000-427,5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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