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0,訴,66,2024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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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蔡媗宇

被上訴人 嘉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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