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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俞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雄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4,3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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