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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46,455元 92年12月25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無 無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93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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