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黃素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黃素鑾於民國95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2日止累計1,140,108元正未給付,(其中294,885元為本金, 845,2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94,885元 無 無 111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