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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高綵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高綵寅前就讀樹德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何淑華為連帶保證人(何淑華已於民國109年7月2日死亡),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9,39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綵寅未依約履行繳款,屢經催討,均未依約履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49,395元 110年9月1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1.9% 110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2.15% 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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