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促,3241,2022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林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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