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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債 務 人 黃桂雲即黃水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水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水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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