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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債 權 人 李俊葵
債 務 人 李其霖即李朝聖之繼承人
李婷喻即李朝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朝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朝聖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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