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促,3426,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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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得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49,408元 97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88% 97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3,269元 97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88% 97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表三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2,056元 97年10月10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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