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賴秋霖(郭均即張培植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郭均即張培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2,674元 95年8月23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89%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