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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怡君
張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怡君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12月間邀同債務 人張曉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249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怡君自就讀學校畢 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曉文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249元 111年4月8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111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8月10日止 1.275% 111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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