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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潘馬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
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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