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5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黃昱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