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促,3552,2022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52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莊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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