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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零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63,414元 111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7.99% 111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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