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促,3568,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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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周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2,589元 96年7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99%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7,387元 96年2月16日起 至96年3月15日止 18.25% 無 無 96年3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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