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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甄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甄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ZZZZ; &ZZZZ; &ZZZZ;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07日止累計37,816元正未給付,其中34,728元為消費款;
1,888元為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4,728元 111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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