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促,391,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李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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