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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
債 權 人 洪曉菁
債 務 人 田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所明定。
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亦有明文。
債權人未能釋明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前,債務人已受催告之意思表示,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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