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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陵仔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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