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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進添、潘福仁、林坤全等3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林進添住居於花蓮縣吉安鄉,債務人潘福仁、林坤全等2人均住居於屏東縣東港鎮,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三人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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