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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簡志弘
債 務 人 張家瑜兼張麗雲之繼承人
張琇媛即張麗雲之繼承人
王秀琳即張麗雲之繼承人
王詩函即張麗雲之繼承人
王柏恩即張麗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麗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家瑜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麗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家瑜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789元 110年7月1日起 至111年1月20日止 0.9% 110年8月2日起 至111年1月20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9% 111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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