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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泳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逾期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逾 期 手 續 費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2,979元 95年1月4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95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臺幣600元。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9,956元 99年4月21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99年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新臺幣1,200元。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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