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司促,4694,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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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伍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邱韋豪於90年11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8,423元 98年3月10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 140,029元 96年7月2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3 84,101元 98年2月10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無 無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98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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