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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正福即黃昌宜之繼承人
黃緯婷即黃昌宜之繼承人
黃聖馨即黃昌宜之繼承人
林曼詩即黃昌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昌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昌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160元 無 無 96年12月26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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