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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2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金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蔣爭光
債 務 人 李秋鳯
胡昭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9,786元 111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4% 111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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